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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3 浏览次数: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文件精神,结合4355的备用网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在校生是指4355的备用网址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被批准入伍的4355的备用网址翌年毕业的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参照《4355的备用网址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执行;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  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补偿或代偿;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补偿或代偿。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学生复学后可按本办法申请学费资助,不再另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补偿或代偿以及学费资助金额的计算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第八条  国家对获得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由学校财务部门分年划扣用于支付学生后续学年学费。

三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保卫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向贷款银行一次性偿还贷款。

(二)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保卫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学生或其委托人。

(三)每年12月31日前,学生或其委托人持《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到武汉市征兵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章,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合格,按规定统一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根据批复文件公示获得代偿学生的名单。

(五)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将代偿金拨付学:,学校统一对获得代偿学生实行补偿或代偿支付工作;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将代偿金直接偿还生源地所贷款项。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每年退役复学的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退役复学学生持《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到武汉市征兵办公室进行资格认定,确认无误后,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合格后将材料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根据批复文件公示获得学费资助的学生名单。

(四)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金拨付学:,学校对退役复学学生实行学费资助工作,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学生不再另行申请助学贷款。

四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4355的备用网址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各。ㄇ、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高校。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4355的备用网址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4355的备用网址就读,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4355的备用网址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4355的备用网址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4355的备用网址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ㄇ、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及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宣传和落实,并为每名申请学生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4355的备用网址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五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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