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4355的备用网址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结合4355的备用网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应届毕业生是指4355的备用网址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4355的备用网址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ㄖ毕绞、自治区);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患杩啾咴兜厍侵赋鲜龅厍,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西藏地区可放宽到除拉萨市区外的其他任何地点。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 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七条 每名应届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其余部分自行承担。
第八条 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总金额计算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相应学制年限计算,并以毕业生在申请时的最后学历学制年限为准。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约1/3,3年代偿完毕。
三 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条件:
。ㄒ唬┯祷ぶ泄膊车牧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ǘ)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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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弦瞪栽傅街形鞑康厍图杩啾咴兜厍匾韵拢ú缓,西藏地区参照第五条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工作现场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不含县,西藏地区参照第六条执行)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ㄎ澹┓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
第十一条 办理流程:
。ㄒ唬┓仙昵胩跫的应届毕业生在如实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ǘ)申请人向其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由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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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昵肴私昵氡恚ㄒ皇搅椒荩、与基层单位签订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于当年12月1日之前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在二次就业分配的,需一并提交由基层就业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二次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就业协议书无法直接甄别基层就业单位地点和服务年限的,还需一并提交由基层就业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录用文件等其他辅助材料;
。┰谛F诩浠竦霉抑Т畹谋弦瞪,在毕业前签订还款协议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成功学生本人无需自行还款。申请不成功学生需及时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正常履行还款责任;
。ㄆ撸┭手芾碇行耐骋欢陨昵肴颂峤坏纳瓯ú牧辖猩蠛,对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其申报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ò耍┤手芾碇行慕笈范ǖ难ネㄖ4355的备用网址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学校根据审批结果公示获得代偿资格学生名单。
。ň牛┥昵氤晒ν朐诿磕6月1日前将基层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原件寄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其在岗情况及当年应发代偿金额进行审核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ㄊ┤手芾碇行母菅I媳ú牧仙蠛瞬⑾虏Φ蹦甏ソ,学校在收到拨付代偿金后对申请成功学生进行代偿金支付或代为偿还助学贷款工作;
。ň牛┯馄诓惶峁┱摺对诟谥っ鳌氛,视为自动离岗,取消其代偿资格。
四 代偿的实施
第十二条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学校财务处及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代偿资金优先代为偿付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没有贷款记录或学生已自行还清贷款本息的同学,代偿金直接返还给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毕业生申请学费或贷款代偿实行就高原则,具体如下:
。ㄒ唬┚投疗诩渌醒Х延裳救俗孕薪赡傻,申请学费代偿;
。ǘ)就读期间所有学费由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缴的,申请贷款代偿,其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付;
(三)就读期间部分学费由学生自行缴纳,其余部分由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缴的,根据就高原则申请学费代偿,其代偿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直接从代偿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结清后结余部分返还学生本人。
五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与毕业生就业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及毕业生本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学校为申请成功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申请表、就业协议、在岗证明、报批计划、资金流转等),毕业生个人及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变更其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并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及时与经办银行取得联系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造成还款逾期后果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毕业生,经查实,除收回代偿金外,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在申请截止日前未提供合格材料者不能补报;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六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